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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24-04-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教学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认定及处理。
第三条  教职工或各部门发生和发现教学事故时,除向所在部门和教务处报告外,还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事故对正常教学秩序的影响。
第四条  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过程中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与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分级                                                                                                                          
(一)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二)Ⅱ级--严重教学事故
(三)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指行为主体(领导干部、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与教学工作相关的行政、后勤等工作人员)在组织管理、教育教学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过失引起的违规违纪行为或工作失误,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教学事故的认定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包括课堂教学、考试考务、教学管理、教材管理等方面,共计48种情况,界定为教学事故。(见附件1: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等级和事故情况对照表)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负责在接到部门初步处理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调查核实并进入下一处理程序。
(二)一般(Ⅲ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向其所在部门提交书面检查,由所在部门认定,填写《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责任认定书》,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三)严重(Ⅱ级)、重大(Ⅰ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向其所在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所在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填写《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责任认定书》;教务处在接到单位报送的《教学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对教学事故作最终的认定和处理。
(四)教学事故经相关程序认定后,由教务处将《重庆机电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责任认定书》(见附件2)送交校人事处备案,由人事处负责纪律处分和执行最终的处理决定,并将其为绩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等事宜的依据。事故责任人本人、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务处各留存一份。
(五)事故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述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述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或专家进行重新认定,并作出答复。
(六)构成教学事故,同时违反党纪国法,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标准
(一)一般(Ⅲ级)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选各种优秀的资格。
(二)严重(Ⅱ级)教学事故,在全校通报批评,给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取消其当年评选各种优秀的资格及职称(职级)晋升资格,扣发800元。
(三)重大(Ⅰ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记大过、撤职、直至解聘处分,取消其事故后两年评选各种优秀的资格及职称(职级)晋升资格,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扣发其1个月岗位津贴。
(四)事故责任人一贯表现良好,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立即主动和本部门及教务处联系,减小事故的影响,事后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可对该事故责任人酌情减轻处罚。
(五)对于拒不配合调查,或隐瞒、销毁证据、串供等企图掩盖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加重处罚。
(六)对教学事故隐瞒、拖延不报的相关人员及院部处室中心负责人,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200元,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七)一学年内,同一责任人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的,第二次及以后的教学事故均加重一级进行处理。
一个聘期内,发生两次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终止聘用协议。
第九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如学校对因教学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先行垫付,有权向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教学事故的处理若与其它处理规定不相符的按高一级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对全校所有教职工均有约束力。原有文件自本办法正式公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