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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2024-04-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的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全体教师的责任意识,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逐步实现教学及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重庆高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渝教工委〔2017〕2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教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规范教师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全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基本保证。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三条  作为人民教师,要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教师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主体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实施者,应忠实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职责,把培养素质高、能力强、有创新意识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和崇高理想。
第五条  教师要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忠于职守、爱护学生,以优良的仪表言行,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师德师风影响学生。教师要树立全面质量观,管教、管学、管思想、管言行,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做到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严格要求学生。
(一)教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的思想实际,认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挖掘教学内容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因素,寓思想教育工作于教学过程中。
(二)教师要认真搞好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坚持教学改革,在教学工作中严格执行课程标准,精选教学内容,探索教育方法,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三)教师要以严肃认真的教学态度,在教学中既传授知识又开启学生智力,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把传授知识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会学生学习方法相结合,从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教师应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礼仪(如起立、师生互相问候等)。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维持好教学秩序(课堂纪律和实习纪律)。教师上课要抽查学生到课情况,外出实践环节要考勤,对旷课、迟到、早退、请假的学生要及时记载,考勤表在课程(实习)结束后交院(部)办公室;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及时报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六条  工作上服从分配,爱岗敬业,积极参加科研教改活动,讲求实效,团结合作,顾全大局。
业务上治学严谨,刻苦钻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要积极探索活泼新颖的教学方法;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七条 教师的基本职责包括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课后辅导,课程考试(考查),指导实验、社会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监考;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参加教学改革;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制定或修订课程标准;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辅导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等。
第三章  教学准备
第八条 岗位培训
(一)教师应通过各种学习方式完成高等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和专业知识等培训,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二)新聘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主办的《新教师岗前培训》班学习,熟悉教师职责和各种教学管理规定,并通过考核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及相关上岗资格。
(三)新聘青年教师由所属院部、中心安排针对拟开课程的教学各环节进行严格训练,一般应一轮以上。
第九条  上课准备
(一)新开课教师必须由院部、中心检查其教学准备情况并安排试讲,经相关教研室主评,院部、中心领导认定,试讲效果好的,可视情况安排教学任务。教学准备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按照拟开课程标准的要求,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并认真阅读相关教学参考书。
2. 钻研教材,全面准确熟练掌握教学内容,按照课程标准要求,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每节课的教学方案;课备课要详细、全面,上课前要完成2/3以上的备课工作,无教案(讲稿)、无课件不能上课。并完成1/3以上的作业题。
3.在实验室完成拟开课程计划开设的实验项目并有实验记录。
(二)开新课教师应对本学科领域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对拟开课程的教材和参考资料有深入的钻研。
(三) 开新课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由教研室组织审查新课的课程标准、教师学期授课计划、讲稿及教案初稿,由教研室组织试讲,经相关教师评议,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后报二级学院部审定,再报教务处备案。特殊情况下,可经院部负责人推荐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文件
(一)人才培养方案是全校安排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教师是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主体,必须以服务学生、承诺社会的高度责任心对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要坚持六条基本原则,即: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课程体系整体优化的原则;拓宽专业口径的原则;加强实践,突出创新能力培养的原则;因材施教,发展学生个性的原则;学时和学分均衡的原则。教师应服从院部、中心安排,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研讨和制订。
(二)教师必须承担人才培养方案中与自己的教学任务相关的各教学环节的课程标准、各类教学任务书、指导书等制订工作。
(三)所有授课教师都要认真填写教师学期授课计划(教学日历)。对不按授课计划安排自行删减课内外内容者,院部、中心或教务处要作相应的处理。如需变动,要提出书面申请。教师学期授课计划要在开课前按规定交教务处和相关院部、中心备案。
(四)课程教案(讲稿)或电子课件是教学实施文件,教案的编写按学校和教务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讲课教师应对与该课程相关的实验、上机、实习、教具模型、电教手段等提前提出要求,并与有关工作人员配合做好开课前的全部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教材选定与补充教材
(一)每门课程都要有教材,教师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课程标准要求慎重选用教材,并坚持首选获奖优秀教材和新版教材的原则。教学中还应指明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和资料。
(二)对于特色课程,提倡教师自编教材(讲义),自编教材(讲义)要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出版或印制。
第四章  理论教学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
(一)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实施者,是课堂教学的直接责任人,对课堂教学负全面组织、管理和育人责任。应维持课堂秩序,有效组织教学。记录学生到课情况和表现,有责任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旗帜鲜明地反对错误言论和行为。必须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绝不允许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制度、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等在课堂出现。
(二)讲课是教学过程中最主要的形式。备好课是讲好课的前提,每位教师都要认真钻研教材,按课程标准的要求研究教学内容,编写教案和讲稿,制作电子课件。
课堂教学教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课的教学目的;问题的提出;讲授内容的提要及推导;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法;采用的辅助手段;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等。
两个以上教学班开设的同一课程要逐步实现集体备课,统一教师学期授课计划,集思广益,取长补短,提高教学效果。
(三)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精神焕发、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语言准确、简练、生动、节奏适当;板书易识,板图正确;承上启下明显,时间分配恰当;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澄清疑点,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分析能力;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将获取知识的方法教给学生,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适时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和新进展。
(四)教师在执教中应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特殊情况下,若需他人代课或调课,要事先办理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行事。若当时确定无法办理申请手续,事后应立即补办并说明原因。
(五)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进行教学总结,分析得失,并向二级学院(部)办公室提交以下教学文件:教学总结、教案、学生上课考勤表、学生成绩登记表,试卷(样卷)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由学院(部)存档。
第十三条  辅导答疑
(一)辅导、答疑是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知识的重要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吸收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接受知识的程度,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内容可扩展到: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等。
(二)每位教师课后都要认真开展辅导、答疑,要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学生和学习困难学生的个别辅导。
第十四条  作业布置与批阅
(一)为配合课堂讲授,任课教师须根据课程标准和授课计划布置作业。作业的类型可为:必读的书目、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练习题等。教师布置的作业量应适度,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
(二)批改作业是掌握学生吸收教学内容程度的有效环节。作业的批改量一般不得少于1/2,配备助教的课程作业必须全改。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进行纠正。对作业潦草、马虎、画图草率的,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若为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按要求补交作业、实验报告,经任课教师认可后,方能参加补考。
(三)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须在学校统一的“学生记分册”中,做好平时的每次作业成绩登记,并应妥善保存。在期末考试前,教师应向学生公布学生的平时成绩并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登录。期末考试后,教师须将考试成绩登记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应栏内。“学生记分册”送交课程所在院(系)归档备查。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课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创新思维的重要环节。院部及各实验中心必须加强实验课的管理,认真落实教师、实验指导书、设备和仪器,保证实验按时开出。所有实验必须严格按实验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应当吸取科研和教学的最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积极开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鼓励学生自己设计实验。
第十六条  正式开课前,指导实验的教师应按照教学要求拟定《实验教学大纲》,选订或编写《实验指导书》,亲自试做实验,应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试剂的有效性,以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需经教研室或实验中心考核符合要求方可指导实验。
第十七条  实验是培养学生严谨的治学作风的途径之一。实验前,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实验中应严格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经预习的学生不准做实验;学生实验完成后,指导教师应检查实验数据记录纸,并在记录上签名。学生上交的实验报告,须检查是否有经指导教师签名的原始数据记录,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实验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十八条  各类实习(含社会实践和写生)都必须按培养方案和实习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指导教师应提前到达实习地点,了解和熟悉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实习实施计划,具体列出实习进程和各阶段的要求,明确每天的实习内容,加强管理和现场指导。并于实习开始前一周内将实习实施计划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九条  实习(含社会实践和写生)期间,指导教师要负责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工作。妥善安排学生的食宿,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任何教师不得擅离实习指导岗位。
指导实习的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实习报告(或作品),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实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除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共同协商处置外,要及时向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汇报。实习结束后,指导老师将实习安排计划,实习总结、学生实习成绩、学生实习考勤表,交二级学院存档。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条  成绩考核是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评定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程度的重点环节,也是对教师教学工作的总结和检查。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考核形式有笔试(闭卷、开卷)和口试,教师可根据课程内容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形式。
第二十一条  考试命题以课程标准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概念、理论、应用、分析、综合等方面要兼顾;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要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全校公共必修课和各专业基础课要逐步建立试题(卷)库,实现考教分离。全校公共必修课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无试题(卷)库的课程考试应同时拟定出A、B卷,其题量和难度应相同,试卷题首应标明所占分数,统考考卷需将A、B卷的评分标准及答案交教务处;非统考考卷需将A、B卷的评分标准及答案交课程所属院部、中心。院部、中心主管领导必须在考试前2周完成试题的审核和签字程序,交教务处随机抽取试卷委印。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做好考前答疑,但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
第二十四条  教师都负有监考责任,要服从安排,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无故拒绝监考。
监考教师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宣布考场纪律、检查考试证件并准时发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当场认定性质并没收或暂扣有关物证,认定为作弊的应当场宣告取消其考试资格。《考场记录单》必须明确记录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并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违纪、作弊证据及《考场记录单》交教务处。考试结束,按时收卷,当场清点试卷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交开课院部、中心教务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客观、公正、认真、仔细评阅考卷。教师应在考试后五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和网上成绩登录,经教务员确认后打印一式三份成绩单,签名后在考试后五日内交开课院部、中心教务办公室,其中一份经院部、中心教学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重新评卷或更改成绩。考后要认真做好试卷分析。
第二十六条  为了检查阅卷质量,教务处在考试后应组织常规性考试复查,复查的对象由教务处随机抽样决定。复查中“平时成绩”一律以教师上报的“学生记分册”为准,在试卷复查中,查出的所有问题均应作好记录,由教务处与院部、中心统一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纪律、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八条 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应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树立工程观念和设计思想,训练学生使用资料和工具书的能力,指导教师应做好课程设计(论文)的资料准备和器材准备工作,并认真做好指导和考核工作。课程设计(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将课程设计(论文)安排计划、学生的设计、论文、成绩交二级学院存档。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训练学生查阅资料和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的重要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对教师的要求,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答辩及成绩评定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开题报告、论文和毕业设计文本(样本)、成绩评阅表、答辩记录表由二级学院存档。
1.承担指导课程设计(论文)任务的教师,要对已确定的课程设计(论文)课题的内容作充分的准备。课程设计(论文)课题的要求应明确,并要在学生开始设计(论文)前下达任务书。任务书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有实验任务的设计课题,教师须根据实验室的设备状况、经费情况,对实验的内容和工作量作适当的估计。既要防止出现要求过高,而实验设计条件不足的现象,也要防止实验工作过于简单,达不到教学要求与效果,以保证课程设计(论文)任务饱满,内容充实。
2.毕业设计(论文)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能力的训练。因此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尽可能面向社会、面向生产实际。提倡结合教师的科研课题及实验室建设的实际任务选题。题目或内容应经教研室认真讨论,并达到培养学生多种能力的目的。
3.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中,指导教师应安排足够的答疑、检查时间。因特殊情况须离校出差时,教师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指导教师请假时,必须请其他教师代为指导和管理。
4.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应当采用答辩方式。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在答辩前写好评语。各学科要按专业方向成立答辩委员会,也可邀请科研、生产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答辩会。各系要根据自己的学科特点制订评分标准。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察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情况,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其创新能力、论文写作能力、资料查阅能力等。
第八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条 承担教学任务是教师的职责。每学期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师的专长向老师下达授课任务。任何教师不能无故拒绝接受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按规定的时间上课,按时上课,授课时间不做讲课以外的事情,不得接待客人或接打电话,不得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课堂,不拖堂和连堂上课(有特殊要求的实践性、艺术类课程除外)。
第三十二条 课表排定后,教师不得私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不得私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确有特殊原因需变动的,必须提前申请,经二级学院领导和教务处批准之后变动,且必须按规定和要求补课。
(一)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须征得院(部)同意,一般应提前三天做出安排。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任课教师请假或请人代课,一周以内,由院(部)负责人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请假超过一周的,需经教务处报分管校长批准。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请求提前结束课程,提前进行考试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院(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课程进度计划组织教学。不得随意改变教学内容,缩减课时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考试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泄漏考题。
第三十五条 教师在课程教学结束后,应写出书面教学总结,交本院教学秘书存档。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认真执行本《规范》,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范且产生不良教学影响的情节均属教学差错或事故。学校将视事故的情节和性质,按《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